浙江传化天松新材料有限公司、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3963号
原告:甲。
法定代表人:乙。
被告:丙。
法定代表人:丁。
原告甲与被告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