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36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0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372076元及逾期利息255349.06;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22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810元。本院于2024年01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60461.06元,上述案款1641651.06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执行费1881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