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3036号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东,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学刚,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浪臣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谭闯,总经理。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商混公司)与被告四川浪臣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浪臣体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原告***达商混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商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征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