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浪臣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四川浪臣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90908074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渝峰,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浪臣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6998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科华北路58号亚太广场皇冠幢1018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浪臣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7民初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7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本案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文体中心建安及市政工程项目体育设施专项工程合作协议》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且被上诉人诉求的是案涉工程的利润分配,与工程实体本身并无直接联系,适用约定管辖更为合理。为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双方必然会举示大量的证据,甚至会申请司法审计。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处成都市,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则使司法审判更为便利,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二则有利于诉讼双方节约诉讼成本。因此,本案交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也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社会资源。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宁南县白鹤滩镇上村梁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违反了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琼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小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