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厦建设有限公司

枣庄稳泰建材有限公司、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民初157号 原告:枣庄稳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山阴村南原枣泰水泥厂院内,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3451676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锦绣大道1号402室,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5210712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枣庄稳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稳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陈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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