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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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156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283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3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了62000元。
至此,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嘉善劳人仲案(2022)252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