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宝、国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1724号 原告:***宝,女,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锦绣大道1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6521071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江南摩尔西区西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739653954。 法定代表人:肖**。 原告***宝与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宝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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