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421执174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1047.6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2023年9月13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尾号197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41564元,其中516元缴纳本案执行费,4104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案债务清偿完毕。
至此,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嘉善劳人仲案(2023)37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或第(4)】的规定,(2023)浙0421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Ο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