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厦建设有限公司

***、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证 明 (2023)浙0421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7371.53元,案件执行费6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7371.53元,执行费61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转交47371.53元,并收取执行费61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本案纠纷就此执行完毕。 至此,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嘉善劳人仲案(2023)44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规定,本院(2023)浙0421执2209号执行案件现予以结案。 特此证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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