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林埭镇虹霓钢模出租站与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3884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林埭镇虹霓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北乍王公路东。
经营者:***,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加列、***,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家帮。
原告平湖市林埭镇虹霓钢模出租站诉被告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林埭镇虹霓钢模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5元,减半收取444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67元,由原告平湖市林埭镇虹霓钢模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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