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加源石料中转站。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练浦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B8C795F。
被执行人: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联丰段56号海盐汇金商务广场商办楼604、70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276076559。
本院在执行海盐加源石料中转站与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4诉前调确14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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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