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4民初976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起诉,本院予以诉前登记,并于2024年3月4日转为正式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对被告乙公司的起诉。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