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腾装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199号 原告:***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中山西路3393号2号楼北二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JFJCF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彪,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东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2760765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腾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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