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盐县于城镇进升土石方工程队、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13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于城镇进升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枫栖苑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9FA0K18。 申请执行人:***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百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71740694P。 被执行人: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联丰段56号海盐汇金商务广场商办楼604、70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276076559。 本院在执行海盐县于城镇进升土石方工程队、***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履行完毕海盐县于城镇进升土石方工程队的执行款250200元,***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3)浙0424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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