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3民初2455号
原告:厦门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湖边下社528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G8TF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华浦(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B2#酒店及裙房1层165商业(外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030886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浦(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由厦门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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