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住所地:会理县南街**。
法定代表人:高峡,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四***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嘉润。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执行人:李铭,男性,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张兆芳,女性,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张勇,男性,彝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李嘉润,男性,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李佳淇,女性,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申请执行四***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铭、张兆芳、张勇、李嘉润、李佳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3425民初2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思皓
审判员 李彦锋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归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