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5民初3401号
原告:攀枝花市新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唐仁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勇,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立案受理原告攀枝花市新贵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甘晓岚
审判员 黄正江
审判员 黄 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