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3425执17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云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航天大道大昌小区南村A幢。
法定代表人:杜兴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昌市云雨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93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支付了案款1939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16)川3425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林顺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