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3425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02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支付了案款102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16)川3425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林顺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