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住所地:会理县南街100号。
负责人:高峡,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会理县润***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原会理县润铭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会理县润***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四***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会理县润***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四***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3425民初2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思皓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