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等人犯串通投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雁江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会理县滨河路243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原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办事处负责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3月会理县公安局对会理县公安局三所迁建及中队营房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三所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同年11月,被告单位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铭公司)在参与三所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润铭公司西昌办事处负责人)根据被告人李某(原润铭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意,联系符合资质的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姜宏、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卫耕、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具体做法是要求三家围标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报价按招标公告补遗书中的预算控制价(2330.706617万元)下浮金额,并高于润铭公司的投标价。同时在投标期间,根据李某的安排,被告人*某(润铭公司总经理)安排公司员工***其个人的银行账户将公司资金60万元转账至**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再由**分别支付20万元给这3家公司,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该项目最终由润铭公司以投标价2319.4229万元中标。
2.2011年会理县公安局对会理县公安局刑侦禁毒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工程(以下简称刑侦禁毒技术用房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同年3月,被告单位润铭公司在参与刑侦禁毒技术用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该公司主要采取邀约其它公司参与围标并代缴投标保证金及事先确定投标价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具体做法是被告人李某找到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又安排被告人*某先后联系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和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参与围标,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分别汇入80万元至三家公司的银行账户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被告单位润铭公司事先分别参与制定围标的三家公司的投标价。三家围标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报价按招标公告中的预算控制价(4600.8666万元)下浮金额,并高于润铭公司的投标价。该项目最终由被告单位润铭公司以4358.7445万元的投标价中标。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主动上缴违法所得65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报名过程中,为避免竞争,确保本公司中标,通过被告人李某、*某、**邀约其他公司协商投标报价,统一支付投标保证金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与不正当性,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结合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四川省润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违法所得65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萍
审判员*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