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达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一达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315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四川一达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处理,(2012)北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工程还在审计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北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