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羊执字第779-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
被执行人四川一达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路88号草堂交通饭店内。
法定代表人***。
*某某与四川一达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5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某某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5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贾向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