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316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四川一达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一达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四川一达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一达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670元或查封、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