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宣恩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2825民初706号
原告宣恩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谭全遂、杨仕杰、杨司秋、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恩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光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臣、被告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圳、张梦蝶、第三人谭全遂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仕杰、杨司秋、周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宣恩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恩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宣恩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秋红
书记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