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342号 原告:***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寨乡后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875286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草金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2049562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原路与恒山路(女娲路)交叉口西50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6897315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无业,住***。 被告:***(曾用名谭全绪),男,1965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恩施市,现住恩施市。 被告:***,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苗族,***化,住***。 被告:**,男,I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化,住***。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2022年3月29日,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黎 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