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郫都区友达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国宁路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17栋4号。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东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郫都区友达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郫都区友达建材经营部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郫都区友达建材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