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1411号之二
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江泾公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7026584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灵劼、吴**,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岑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9000272B。
法定代表人:谢中富,执行董事。
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保全费1220元,计2758元,由原告嘉善惠诚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