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5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岑前村。
法定代表人谢中富。
本院在执行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420号仲裁裁决书,即原告**与被告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5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波
审判员  赵志明
审判员  陈宝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