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民初89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6栋七层701、702、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85039F。
法定代表人:罗远中,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樊永亮,曾用名樊永洪,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樊永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