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旺苍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8执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路2号6栋7层701-7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旺苍县水利局,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新华街55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66号裁决书,于2024年1月3日提级执行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旺苍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旺苍县水利局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力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08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