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永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254号之二
原告:绍兴永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浔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永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永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永盛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永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绍兴永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