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115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庭,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盐湖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吴良。
被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
原告***与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姚伟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翟学蓬
书 记 员 翟学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