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

***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62号
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康民路168号8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765276066。
法定代表人:许兰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琪、付德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盐湖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60382638。
法定代表人:江吴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