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闵图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2208号 原告:上海闵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8号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6265834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盐湖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603826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闵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式立案后,原告表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闵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3843元,由原告上海闵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