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曙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2433号 原告:上海曙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溇路5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T92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盐湖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60382638。 法定代表人: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HHW4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曙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以民诉前调方式立案【案号(2023)浙0424民诉前调2808号】,后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7月1日正式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曙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曙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谈其竞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叶淑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