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1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曙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溇路5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T92XP。
被执行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盐湖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60382638。
被执行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HHW41。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上海曙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8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3)浙0424诉前调确86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