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自流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殷,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07)自流执字第57--9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营业用房,现因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解除对续查封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营业用房的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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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