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民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中橡集团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住所地自贡市汇川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家贵,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百利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龚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唐一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