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恒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02民初1906号
原告:成都恒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熊涛,总经理。
被告: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龚航,经理。
被告: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恒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恒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391.00元,由原告成都恒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曹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