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87875。
法定代表人:毛正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杰鸿,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辰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安富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8838167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首元,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建司)、上诉人四川辰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8元、上诉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24元、上诉人四川辰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