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执异4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87875。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毛羽丰,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标的额调整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异议人***、**于2022年8月23日以本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高莹
审判员  秦国智
审判员  赵 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