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481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市人,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新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20026619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木榔中学,住所**市***木榔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与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木榔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依原告申请追加**市***木榔中学为本案的被告。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