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4民初4808号
原告:浙江秦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长丰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永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秦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永欣包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秦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秦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东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