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秦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智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81执46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长丰西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242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智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潮起路28号内招商中心1楼115室,组织机构代码:085279310。
法定代表人:***。
浙江秦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智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浙0481执460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智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0545938元【其中工程款169084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2018年1月19日为5171336元,自2018年1月20日起,以16908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36375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72448元、执行申请费8794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天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