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403执1014号
周志安、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志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697号民事决书申请执行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886128.73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1809.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志安3068317.8元,支付执行费33186元,剩余案款10306元已退回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现被执行人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697号民事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