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同和路104号8幢1单元6-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鹤,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终97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对案涉工程结算价款的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辜小惠
审判员 胡东蓉
审判员 卢 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