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3财保31号

申请人: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同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59756G。

法定代表人:胡晓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骞鹤,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人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19956.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269515390114737××××)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19956.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