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德昌石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7377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德昌石材经销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石材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LP7C0H。
经营者:陈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小区同和路104号8幢1单元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59756G。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德昌石材经销处诉被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德昌石材经销处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德昌石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崔小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尤 玥
书 记 员 杨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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