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04执恢72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龙马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2006年11月23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泸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从1999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23日止的会计账薄及所有凭证。被执行人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前将上述会计账薄及凭证交至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若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则视为上述会计账薄及凭证灭失。
二、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军